公路工程交工检测服务合同风险防控与审查

来源: | 作者:徐松 黄睿宇 | 发布时间: 2020-09-15 | 692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路工程领域的合同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层面的风险审查研究已较为成熟,但是关于交工、竣工检测方面尤其是交工检测服务的合同风险研究目前仍较少。交工检测(本文所称交工检测均指公路工程交工检测服务)在整个公路建设施工工程流程中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如何避免在该环节出现不必要的合同风险是值得工程项目各相关参与方关注的问题。


一、什么是交工检测


探讨交工检测合同应先厘清交工检测的概念。在此不妨将交工与人们相对更为熟悉的竣工稍作比较。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交工检测是工程进行交工验收的必备条件和必经环节。交工检测多数是工程完工后统一检测,但路基每一段完成后均要进行弯沉和压实度、边坡等方面的检测。交工验收合格后可以进行试运营。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与交工检测、交工验收的关系一样,竣工检测也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和必经环节。


虽然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在程序、具体工作内容、意义上有所区别,但两者在检测这一环节的相关规定基本是类似的(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均为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故对于下文就交工检测服务合同的分析,竣工检测相关合同亦可适当参考。



二、交工检测服务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审查对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以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交工检测服务合同本质上属于《合同法》第十五章规定的承揽合同。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建设方可称为定作人,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可称为承揽人,双方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意思自治、平等协商,签订交工检测服务合同。


虽然《合同法》第十五章已对包括交工检测服务合同在内的承揽合同作出了规定和限制,但在以意思自治为主的私法领域,每一份具体的合同均有其特殊之处,仅凭《合同法》相关条文的覆盖难以穷尽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正因为如此,才会在实际商业交往中出现不少涉及交工检测服务合同的争议和纠纷。


交工检测服务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通常与一般承揽合同类似,包括承揽人即检测机构缺乏相应资质,以及承揽标的、承揽方式、承揽质量、验收标准、结算付款条件、违约及解约情形、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约定不明确。


另一方面,基于交工检测服务合同所具有的工程领域性质,比如建设面积范围较大,原材料、机械、成果等种类繁多,同时其自有一套专业、系统的术语体系,因此该类合同除承揽合同常见风险外,亦可能存在其特有的风险点。例如,对于检测的作业范围约定不清导致定作人与承揽人产生纠纷。以下举一案例以供参考。


案号:(2014)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 00453


案例中原被告双方在检测合同中约定的检测范围在包含涉案 6 根工程桩的静载荷试验的基础上补充了“所有能够满足本工程验收需要的检测”, 后被告拒付检测费用的主要理由为原告未完成全部检测工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于原告以其已完成全部工作之明示交付的工作成果在本案诉讼发生前始终没有提出异议,以及迄今没有完全履行预付款付款义务,故宜由开发商暨定作人承担证明检测合同中约定的“所有能够满足本工程验收需要的检测”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不仅限于其没有异议的原告已交付的工作成果所涵盖的工作,以及证明承揽人未完成已交付的工作成果所涵盖之工作外的其他工作系不可归责于其的原因所致承担举证责任。因被告未能证明上述事项,在此情况下,被告依据检测合同付款方式条款提出未完成全部工作即不产生除预付款外的检测费付款义务之抗辩,缺乏充分事实依据,且系在长期拖欠预付款之情形下为之,有违诚信原则及公平原则,其该项抗辩不宜支持。


从上述案例可看出,对于承揽人义务(检测范围等)约定过于笼统可能导致双方对于检测工作是否完成产生争议,从而影响到检测费用的支付。对于该等不明确的约定,定作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向承揽人提出未完成检测工作的异议,并且通常至少需要承担具体证明承揽人未完成全部检测工作的举证责任。



三、合同审查要点归纳


为避免诸如上述争议,现根据交工检测服务合同性质特点归纳该类合同审查要点,以供参考:

1.合同主体审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交工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2.承揽标的审查:重点审查包括检测工作范围在内的承揽标的的明确性,在不遗漏的情况下尽量明确化、特定化。

3.承揽方式审查:重点审查相关检测设备的提供义务归属、是否允许转承揽(《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竣(交)工验收的检测工作)、承揽时间是否明确且闭合。

4.承揽质量审查:交工检测合同通常会约定检测依据,应审查该等依据的名称、发布单位、文号等是否明确。

5.验收审查:合同应明确约定验收的标准(如第三方监督确认等)、验收方式以及验收争议的处理规则等内容。

6.结算付款审查:明确付款方式、款项支付进度及付款时间节点,明确承揽人的收款账户。同时,由于工程建设或交工验收参与主体较多,明确定作人对于相关结算文件的有权确认人。

7.违约条款审查:重点审查违约情形的全面性以及违约责任的明确性。

8.解约条款审查:根据《合同法》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同时可能面临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双方可约定若干解除合同的情形,对此应重点审查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后果及责任承担问题。

9.争议解决方式审查:虽然交工检测服务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但基于其建设工程的属性,为避免出现涉及专属管辖的管辖权异议,约定管辖法院以工程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