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女方抚养孩子,男方称无工作的情况下,抚养费如何判定?

来源: | 作者:大篆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9-04-20 | 857 次浏览 | 分享到: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有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现行司法实践中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有父方抚养。

3、当有配偶的一方与婚外其他异性同居时属于特殊的同居关系了。根据一般的经验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双方也生育有非婚生育子女的话法院更加倾向于把子女判给无婚姻的一方。这主要是考虑到有配偶一方在同居的问题上存在更大的过错而且有配偶一方往往已有婚生子女而同居的另一方可能是单身没有子女的情况。所以正常的解除同居关系时父母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条件上是比较平等的这种情形与上述的情形还是有所区别的。

4、你有权主张获得孩子的监护权并争取到孩子的抚养费和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