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追讨

来源: | 作者:大篆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9-10-03 | 877 次浏览 | 分享到: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直接抚养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关键字: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抚养费


案情简介:

陈某珠在英国留学期间结识李某浩,两人恋爱两年余,2017年陈某珠怀孕,李某浩称不愿意结婚,但会支付抚养费。2017年年底陈某珠生下一女,并在广州租房居住,聘请保姆协助照顾女儿,李某浩的姨丈每月将房租支付给房东,保姆费支付给保姆。2018年8月,李某浩停止支付费用,并将陈某珠诉至法庭,请求抚养女儿,陈某珠每月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


代理思路:

周律师向陈某珠及其父母分析了案情后,陈某珠委托了本律师团队。完成相关的委托及授权资料后,周律师指导李某珠进行取证,并整理相关证据提交法庭。庭审中,李某浩坚持自己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无法负担抚养费,并以自己的父母可以带孩子为由,要求抚养孩子。周律师从孩子的年龄、出生后一直由母亲照顾的事实、孩子出生后的费用支付等方面,向法庭陈述陈某珠更适合抚养孩子以及李某浩的经济状况,要求法庭判令女儿抚养权归属陈某珠,并要求李某浩支付抚养费。


判决结果:

法庭判决由陈某珠抚养女儿,李某浩按500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2018年8月至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抚养费,判决生效之后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