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可否要求分割银行流水中的支出

来源: | 作者:大篆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9-04-26 | 721 次浏览 | 分享到: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大额转出银行款项,可认定为不合理支出,予以分割。"


关键字:离婚、银行流水、不合理支出


案情简介:

张某和梁某为夫妻关系,两人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两子,为方便照顾家庭,梁某婚后当起全职太太,在家里负责照顾两儿子。张、梁两人婚后感情尚可,但在2015年时,梁某发现张某有外遇,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并导致感情破裂。由于财产分割以及两儿子的抚养权问题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就离婚一事拖延一年多的时间仍无法达成一致。

代理思路:

本律师团队接受梁某的委托后,分析案情,收集整理证据,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张某表示同意分割银行卡余额12万元。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张某该银行卡近两年的交易明细,并要求分割超过1万元以上的不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30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无合理理由支付该财产,应当补偿梁某150万元,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梁某1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