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次签订分割一方名下财产的协议,是赠予合同还是财产分割协议

来源: | 作者:大篆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9-04-26 | 785 次浏览 | 分享到: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房产不是一方所有,所以不具备赠予合同的基础,不可随意单方撤销。"


关键字:共同首付、房产分割、假离婚


案情简介:

2012年,杨某某与李某是恋爱关系,双方共同首付在广州购房,由于限购,房产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2015年,杨某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16年底,双方决定在老家武汉购买一套房产,为了享受首套房的贷款优惠,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约定广州的房产归属李某一人所有。2017年底,双方协商决定不复婚,于是签订协议,约定李某名下房产出售后,先偿还银行贷款,支付200万元给杨某某,剩下的款项归属李某所有。出售房屋过程中,李某发现自己高估了房产价格,并偶然得知杨某某已经与陈某建立恋爱关系,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认为双方婚后签订的协议是赠予协议,请求法院撤销协议。

代理思路:

本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经分析认为该协议并非赠予协议,而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的补充协议,并就该观点进行举证和辩论。

判决结果:

法庭认同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协议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