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婚内侵权行为的救济制度现状及实践救济方法

来源: | 作者:大篆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1-04-28 | 355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法典》已经问世,婚姻独立成编,婚姻法律制度对国人生活的重要性可见一斑。长久以来,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的每一次公布时,举国皆议,婚姻法律制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本文对婚内侵权行为的救济制度及实践救济方法进行展开论述。

 

一、侵权责任救济制度概述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及范围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民事主体的权益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侵权的“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二)侵权责任救济制度

实践中,对侵权责任救济方式多种多样,本文仅讨论根据现行法律,请求司法机关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救济方式。《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赋予了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同时规定了责任承担的判定标准。(1)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过错推定原则: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无过错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综合上述三种判定类型,实践中在对侵权责任进行判定时应综合考虑如下要件:(1)行为人做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2)他人的民事权益存在实质损害;(3)行为人存在过错或法律规定该行为类型应推定存在过错或行为类型为法律规定无过错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类型;(4)他人的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侵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请求司法部门予以救济,经司法部门审慎查明事实,如符合上述要件,则应判定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其中侵权损害赔偿以填平损害为原则,即侵权人只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恢复到侵权行为之前的状态。

 

 

二、我国婚内侵权救济责任制度及实践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法典》已经问世,婚姻独立成编,婚姻法律制度对国人生活的重要性可见一斑。长久以来,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的每一次公布时,举国皆议,婚姻法律制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本文想探讨的是婚姻法律制度中的独立的婚内侵权赔偿请求权。《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救济制度及上述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应当系对一般侵权责任的补充。也即系对在婚姻关系中一方的“婚姻完整权益”也即配偶权因另一方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补偿。一方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不是侵权编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情形的子集,二者为部分重合关系;另一方面,对配偶权的损害大部分难以直接衡量。故为了切实保护配偶权,亦应当对离婚损害赔偿与过错方的行为对一方的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进行区分并分别赋予救济的权利。

离婚赔偿请求权是之于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补偿,婚内侵权赔偿请求权是立足于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等个人权利之上衍生的一种请求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到侵害的一方应当有独立的请求权请求司法部门判决侵权人承担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我国现行法律中亦存在认可该观点的规定,《反家庭暴力法》中赋予受到家庭暴力侵犯或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当事人请求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该规定便系将婚内侵权责任请求权视为独立的请求权,当事人请求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不以离婚为前提,那么作为侵权责任类型之一的损害赔偿亦应当与之保持一致,方可体现法制的统一性。

我国实务中常将离婚赔偿请求权与婚内侵权赔偿请求权混为一谈,将离婚作为婚内侵权赔偿请求权的前置程序,或者说是前提条件。也即在婚姻中权利遭受侵害者,必须在请求损害赔偿的同时请求离婚,否则遭受损害者无法得到相应的权利救济。

 

 

三、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如何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实践中,婚内侵权事件屡发不止,司法机关处理纠纷时进退两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身该条款的规定就存在歧义,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支持,那如果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进行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且我国《民法典》并没有确定“婚内侵权免责原则”,实践中却自动通过解释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排除在司法机关受理之外。近几年来,我国很多离婚案件的缘由就是配偶一方的侵权行为。一般严重的侵权事件由刑法来规制,但是对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如果一般的婚内侵权行为尚未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仅仅希望通过一般的婚内损害赔偿使得另一方得到惩罚、警戒,同时补偿自己的损失,应当赋予如何的救济方式仍系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但无论以何种方式予以救济,当事人均应当规范系统的留取证据,使之得以向司法部门呈现完整的侵权行为及实质损害后果。如存在违反治安处罚法或者刑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立案侦查并予以处罚,对其予以警示。

下面,笔者以最为常见,亦最能体现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及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的侵权案件——家庭暴力案件为例,浅谈在现行司法环境下处理该类案件的基本方案。

(一)发生家庭暴力行为时应及时报警并要求出具报警回执及制作询问笔录;

(二)如伤情疑似构成轻微伤以上,应当按照民警的指引及时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

(三)当天拍摄伤情照片并至医院请求专业医生出具诊断意见,因此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等票据应当妥善保存;

(四)整理资料,向居住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五)家庭暴力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报警并请求追究刑事责任;

(六)如双方婚前约定财产分别制,可尝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诉讼,但受理难度较大;

(七)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法律规定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并请求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适当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所述系处理方案的基本模型,如何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方案设计。

 

 

指导律师:马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