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12月,在我国湖北省武汉市发现了多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已被证实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而随着2020年的到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情出现了进一步的爆发与蔓延。截至笔者发文的时间,太平洋彼岸的美国职业男子篮球联赛已经因为下属球队有球员确诊而宣布中断赛季了,而欧洲大陆的各国足球联赛也出现了许多例球员受感染的情况。可以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经成为了目前最严重的世界性问题了。
但无论如何,我们的生活还得继续,那在疫情的我国现下,有什么法律知识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呢?
现在让我们来分析一下现实生活当中的一些例子:
主人公小明住在广州市某小区,旁住有一邻居老王,老王春节之前刚从湖北省武汉市回到广州,而后出现了发热咳嗽的状态,但是拒绝上报且仍然照常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到亲朋好友家拜年。小明因担心老王感染疫情,于是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后有关部门以老王疑似感染新冠肺炎拟对其进行检疫等措施,老王的家属却以暴力袭击阻碍防疫工作人员的执行。事后虽然老王还是被依法实施了隔离治疗,但是小明深感小区不安全,于是安排全家人出国旅游。小明一家先后与旅行社签订了两份旅游合同,第一份旅游合同是小明的妻子与孩子先行出发的,第二份是小明与旅行社签订的后出发的旅游合同。按照计划小明妻与孩子先行出游到了外国,但是到了外国以后却由于外国当地政府宣布因防疫的原因暂停与中国的通航,因此滞留在外。小明则是因为此政策而无法出游至外国与家里人汇合。随着外国通航的恢复,小明一家人还是回到了自家,为了做好对疫情的防护,小明在某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了100只单价35元的医用口罩,但是卖家却迟迟不发货,最后还把小明给拉黑了。小明因诸事不顺,决定“冤有头债有主”去吃了顿野味发泄一下。事后被妻子知悉,妻子深感小明在疫情期间还有如此的不负责任的行径,决定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与小明离婚。小明深感自身错误,遂同意离婚,约定孩子由妻子进行抚养。随后小明念子心切,想在疫情期间探视孩子,却遭到妻子的拒绝,小明一气之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
老王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小明家的合同问题该怎么解决?吃野味违法不?小明能见到孩子吗?以下就向大家娓娓道来。
一、在新冠疫情期间已经确诊或者有疑似感染症状还故意走访拜年、进入公共场所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由上述规定可知,在新冠疫情期间,已经确诊或者像是老王这样的疑似感染的人员,必须配合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去接受治疗,如有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领域,故意传播病毒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的家属对防疫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阻碍应该如何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刑事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刑事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因此,像老王家属那样于相关防疫工作人员在执行疫情防控职务的时候对其进行暴力阻碍的,将被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旅游合同因新冠疫情的关系不能继续履行,相关的民事责任如何界定?新冠疫情在法律上的定性是什么?
在故事中出现了两份旅游合同,两份合同都是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导致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1、因此我们第一个要思考的问题是,新冠疫情在法律定性上属于不可抗力吗?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虽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发布关于明确属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的通知或规定。但于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曾对受疫情影响使很多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的问题作出解答:“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且结合非典疫情时期的司法实践作为参考,对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一般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审判。例如(2018)晋04民终2272号等。
所以,结合目前疫情的严重后果和政府的防控措施,可以认为新冠疫情是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法律上认定为不可抗力并无不妥。
2、那么既然新冠疫情可以被法律认定为不可抗力,那么两份旅游合同因此而无法履行的责任怎么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旅游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继续履行,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双方都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若旅行经营者在退还旅游费用的时候扣除了违约金,旅行者是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还的。其他的费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旅行经营者已经实际支付给旅行辅助者的一些费用,例如门票、签证、机票、酒店等费用且第三方不能退还的,这部分的费用是旅行者不能要求旅行经营者退还的;第二部分是指还没实际产生的费用,旅行经营者是应该返还给旅行者的。
若是已经出行的,而因受疫情的影响而滞留于当地,由此产生的食宿费用和返程费用,应由旅行者与旅行经营者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滞留而产生的食宿费用增加,原则由旅游者增加;由此增加的返程费用(转机、包机)原则上是由旅行经营者与旅游者共同进行分担的。
四、新冠疫情期间涉及防疫物品的犯罪?
在新冠疫情爆发以后,全国各地对于防疫物品的需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也引起了很多不法分子的坏心思,往下我们就来看看,根据《刑法》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涉及到防疫物品的犯罪有哪些:
1、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2、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3、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4、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5、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在故事中,小明遇到的不法商人利用疫情实施网络欺诈的行为,就触犯了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而且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以我市为例,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即为数额较大),应该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即便数额没达到较大的情形,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吃野味会涉及犯罪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学习一个法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从法条上我们可以看出,保护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还有就是非法捕猎的野生动物。
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也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由此可见,食用的若是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是不会涉及到犯罪的。虽然不涉及到犯罪,但是乱吃野生动物,是可能被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更有甚之的是,若是因乱吃野生动物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符合资格的环保经济组织或者检察院是可以因此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其实包括2003年的SARS(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在内,很多疾病都是跟野生动物息息相关的,所以为了人类的生命健康安全,大家还是尽量不要去进食野生动物。同时也是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世界生态组成部分作出一份贡献了。
六、因为疫情期间的关系,可以中止父母其中一方的探视权吗?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该规定,对探望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同时也规定了有关探望权的判决和裁定是执行根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因此,一般情况下,小明是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探望权的权利。但在新冠疫情的期间,为了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降低子女感染疫情的风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小明的探望权利,待疫情期间过后,再恢复其对子女的探望权更为妥当。
后记:
新冠疫情的出现打乱了很多人的生活节奏,原本应该喜气洋洋的农历新年、欢声满载的家族聚会,都被疫情的到来搞得人心惶惶。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疫情会依然凶猛,大家务必不能掉以轻心,要做到客观认识、科学预防,这既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家人朋友的尊重。在迎接战胜疫情的路上,我们要消除恐惧心理、保持平和心态、作出理性判断,愿经历此坎坷,山河终无恙,人间皆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