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帮助委托人追讨拖欠21年的拆迁工程款近100多万

来源: | 作者:大篆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9-04-26 | 488 次浏览 | 分享到:

【摘要】

关键字:拆迁工程款  超回迁面积  诉讼时效

案情简介:

    1995年,黄某与北秀公司签订拆迁协议,约定由黄某对越秀区某街道进行动迁工作。1996年,黄某完成拆迁工程后,北秀公司以公司经济困难为由,拒绝结算付款。2001年,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北秀公司将名下房屋3套交付黄某使用,用于抵扣工程款,每年结算一次。2017年,黄某发现自己被法院列为失信人,个人的医保账户、养老账户均被法院冻结。经向法院了解情况,得知2016年北秀公司向法院诉请黄某返还房产,由于北秀公司无向法院提供黄某的联系地址及电话,致使法院缺席判决。

代理思路:

黄某向法院诉请北秀公司支付工程款。庭审中,北秀公司称动迁工程超期完成,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款金额,应当扣除30万元;回迁面积超过合同约定面积,应当扣除90万元罚款;另外,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双方的协议约定,并查询1995年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向法院陈述回迁面积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无需罚款,工程延期得到了北秀公司的同意,且北秀公司并无按合同约定交付回迁图纸,工程延期符合合同约定情形。双方2001年签订了协议,且一直处理履行协议的状态,因此,并无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判决北秀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1058000元,利息自1998年2月1日按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支付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