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各种饭局也随之而来,无论是亲人还是好友,饭桌上都少不了酒来助兴,高兴之余,以下有两种行为请三思。
01、酒后驾驶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大多数人挂在嘴边的口号,这是因为他们都知道酒后开车的代价往往是巨大的,轻则属于违法行为会被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一旦被认定为饮酒驾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当然,如果你是党员、医生或律师等职业,可能还会受到以下影响:
▲涉及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将被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如果是医生、律师可吊销执照,法官、公务员、教师等可直接开除;并且如果是醉驾,无论是否造成事故可拘役1-6个月;
▲如果有酒驾违法记录,考公务员、考军警学校、入党都可能受到影响。
如果酒驾达到醉酒的程度,即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此时你不仅要面对一般的行政处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还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根据醉驾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醉驾案件审判参考,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100ml至150mg/100ml(含本数,下同)的,量刑起点为拘役1个月;在150mg/100ml至300mg/100ml的,量刑起点为拘役2个月;在300mg/100ml以上的,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每增加50mg/100ml,可增加15日刑罚。
那么,如果行为人自己没开车,是否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教唆他人犯罪或者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且帮助犯的行为定性从属于实行犯。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所以,日常生活中,既要做到自己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也要注意不能唆使他人饮酒后开车,否则有可能触犯刑法。
而如果醉驾造成交通事故的,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9年7月,河南玛萨拉蒂撞宝马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玛萨拉蒂车主醉酒后驾着其车辆在连续剐蹭停在那路边的六辆汽车后,又与对面驶来的一辆传祺轿车停在路边的一辆大众速腾轿车相剐碰,车主谭某某不顾群众劝阻,强行冲出逃逸,至东外环路和永兴路交叉口时,高速追尾正等待通行信号的宝马轿车,致该宝马轿车起火燃烧,造成车内人员当场死亡,驾驶员受重伤。车主以及车内人员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检察院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车内人员因教唆车主逃逸被认定为共犯。
由此可见,酒后驾驶除了让生命陷入危险外,还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饮酒者且勿存在侥幸心理,否则,得不偿失。
02、不当劝酒
案例(来自《中国普法网》法官释法141):
2011年2月5日,农历大年初三,崔先生请陆先生、王先生和何先生三位朋友去饭店聚餐,还自带了两瓶高度白酒。陆先生提出不能饮酒,想喝饮料代替,三位朋友虽知其患高血压、糖尿病,但都不同意。陆先生无奈,一杯又一杯地喝下高度白酒……
3个多小时后,四人将两瓶白酒全部喝完。陆先生起身如厕,许久未归。崔先生前往寻找,发现陆先生倒在洗手间内昏迷不醒。三人慌忙将陆先生送到医院抢救,当晚7时陆先生不治身亡。
据医院检查,陆先生死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3毫克,属于严重酒精中毒引起的死亡。陆先生的家属将崔、王、何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先生的这三位朋友都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理由在于:首先,这三人作为陆先生的朋友,明知陆先生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应当禁酒,却依然频繁劝酒,三人在主观心理方面具有过错。其次,三人在陆先生明确表示自己不能喝酒的情况下,依然劝酒,并接连倒酒,表明三人实施了可能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再次,三人的劝酒行为导致其死亡结果的发生。
酒桌上,我们常常会看到劝酒的例子,因劝酒不当引发的悲剧也时常发生,上述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样的情况下劝酒者往往需要承担责任。另外,因没有对共同饮酒者尽到照顾义务而引发的人身伤亡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相关人员对因饮酒、劝酒行为引发的人身伤亡要担责:
1、在明知他人喝酒快要过量、语无伦次、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同席饮酒者未尽劝阻义务的。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导致对方因喝酒而引发疾病或者伤亡的。
3、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或者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甚至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然劝其喝酒的。
4、同席饮酒者对醉酒者未履行照看、救助、安全送达等义务,以致出现意外,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5、请客者未履行附随义务的。请客者在宾客已经醉酒的情况下,负有照顾义务。如果出现意外情况,请客者会因为没有尽到这种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酒店对于因饮酒、劝酒而发生的人身损害,也要承担管理过失的责任。
因此,笔者在此提醒大家,春节期间大家聚会本是一件开心的事情,别让不恰当的喝酒行为破坏了这美好的气氛,在喝酒前,除了要知道自己的酒量、量力而行外,还应当了解共同饮酒人的一些基本情况,包括身体状况、饮酒习惯等。在饮酒过程中对于冲动型喝酒的人进行及时地提醒、劝阻,对于饮酒结束后的要进行适当地照顾、护送,不让其驾车,避免造成不可逆转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