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上海6岁滑板女童交通事故背后的法律责任

来源: | 作者:黄毅欣 | 发布时间: 2021-03-05 | 450 次浏览 | 分享到:

序言:前不久,在上海一老式小区里,发生了一件让人无比痛心的交通事故。一辆商务车与一名骑行滑板车的6岁女童发生碰撞,女童被车辆碾压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目前肇事司机已经被相关部门羁押,目前事故仍待相关部门作出进一步的调查。此事故一发生,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包括笔者身边已为人父母的朋友、也有同为经常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走的司机,关于此事故背后的法律责任,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分析一下。

 

事故概况:

根据小区的公共视频显示,事发时女童踩着滑板车在小区马路中间滑行,母亲在其身后一、两米的距离随行,母女倆当时在小区里西向东直行。而于女童滑行至一辆停在小区十字路口的白色商务车的右前方位置时,车辆被启动并向右变道开出,而由于女童由于当时整个人蹲在滑板车上,导致车辆右前方碰撞到了女童后直接碾压了过去,而且直到车辆的右后方再度碾压致使出现更明显的顿挫后,肇事司机方始把车辆停下。此时女童已重伤倒地,后经送医抢救无效身亡

 

第一个问题:肇事司机是否涉嫌交通肇事罪?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被规定于我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中,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指的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其次,我们将进一步对法条进行解释,并且结合案件本身,对肇事司机是否满足交通肇事罪的违法构成要件要素来进行判断:

(1)、“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本案中,从公共视频可以看出,肇事司机在启动车辆驶离停车地点向右变更车道时,是没有开启任何转向灯的。与此同时,肇事司机从进入车辆到开启车辆的时间,只有短短三秒钟,是不可能存在排除掉肇事车辆的驾驶盲区有行人或者公司财产的可能性。

因此肇事司机启动车辆变道的行为完全符合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情形。

 

(2)、“道路”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案是发生在上海旧式的老小区,由于小区内停放车辆较多,不存在人车分离的客观条件,因此车行道亦是人行道。虽然是在小区内,但依然属于行人与车辆用于公众同行的场所。

所以本案发生的地点是属于交通肇事罪规定的范围内的。

 

(3)、“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肇事车辆与女童相撞,并且前后碾压了两次,致使女童严重受伤。其后虽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但依然因为伤势过重而身亡。

由此可见,若相关部门在进一步调查后,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上,认为肇事司机应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女童的生命法益的损害结果完全符合法律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情形的规定。

 

(4)、因果关系

既有危害行为的实施,同时也有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就满足违法要件要素呢?并非如此,此两者之间还需要一座名为因果关系的“桥梁”将其连接起来,方能成就违法构成要件要素的完整性。

本案中,肇事司机实施了违法交通法规的危害行为,而且女童的法益也受到了严重损害,但并不能笼统的就说二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从公共视频中可以看出肇事司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不只是违反规定使用转向灯,还有违停车与存在超速的可能性(小区内限速5公里/小时)。在三个违法行为当中,只有违反规定使用转向灯的危害行为与女童的死亡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只能建立在危害结果与直接导致其产生的危害行为之上的。因此,结合本案,肇事司机于驶离停车点、向右变更车道时,理应充分观察周边环境后开启右转向灯,并且等待足以排除盲区有人的时间后,才可缓缓以不超过小区限速的速度进入行驶区域的。但是肇事司机从进入车内到车辆开动之间,只有短短的三秒钟,既没有开启变道的转向灯,更不具备排除车辆盲区可能有人的可能性。所以即使女童当时是处于下蹲于滑板车上滑行的状态,但鉴于肇事司机驾驶的肇事车辆是具有比一般轿车存在更大驾驶盲区的大型商务车,肇事司机在人车不分流的道路中启动车辆变道时,理应尽到更谨慎的检查义务与责任。但肇事司机却疏忽大意没有履行应尽义务,从而导致车辆变道时相撞女童致其死亡的结果。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肇事司机的危害行为与女童死亡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结论。

 

最后,综上所述,从违法构成要件要素的层面来分析,肇事司机的肇事行为已然涉嫌触犯交通肇事罪。

 

但众所周知,犯罪构成除了违法构成要件要素外,还需要对责任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分析,才能得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鉴于责任构成要件要素没有办法通过新闻报道以及公共视频来进行做出准确判断的,因此肇事司机最终是否会以交通肇事罪的罪名被提起公诉,还需待相关部门作出进一步的调查,方能知悉。

 


第二个问题:女童的母亲若被认定没有尽监护义务的话,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或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节监护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其中,关于“保护”的字样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为的就是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从本案的公共视频中可以看出,女童的母亲在事故发生的时间段的前后都在女童的1-2米内,同时也没有操作手机等行为,但是鉴于女童进行滑板车的运动,本身就具有危险性,加上实施运动的场地是在人车不分流的小区主干道上,危险性是成倍的提升。而在此情况下,女童的母亲也没有加以制止女童的运动行为,而是放任其在存有高危性的场所进行本身具有危险性的运动,最后发生了女童生命权受侵害的结果。

由此可以得出,女童的母亲是存在违反对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可能性的。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风险,则可能涉及此后女童的母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肇事司机,要求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有可能因为被认定为没有尽到该尽的监护义务,而在考虑责任程度的时候法院会有所调整,导致诉求可能得不到全面充分的支持。

 

后记:每一个父母最大的心愿莫过于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同样的,每一个孩子都希望父母能平平安安。一个悲剧,两个家庭都遭受到了重大的打击与一辈子都难以磨灭的伤痛。希望此次事件能敲响警钟,可以让更多的父母关切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希望更多的驾驶机动车的朋友能以更高的安全意识来对待驾驶这个事情。毕竟,人命关天。

 

 

指导律师:马莉